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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192破產財團債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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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92條規定,依公司法第355條宣告破產時,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

Q · 特別清算的費用在公司破產後算誰的?拿得回來嗎?

視為破產財團債務,可優先清償

依非訟事件法第192條,當公司依公司法第355條從特別清算轉為宣告破產時,先前在特別清算程序中產生的費用(如清算人報酬、程序開銷)視為破產財團債務。財團債務不必與一般破產債權一起排隊按比例分配,而是由破產財團隨時優先清償,因此墊付這些費用的人享有優先受償地位。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救不回一家公司,下一步就是宣告破產。問題來了:那些在特別清算階段已經花掉的費用(清算人的報酬、法院程序開銷)算誰的?這條給了一個對債權人很重要的答案:這些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破產債權和破產財團債務是兩種命運完全不同的東西。破產債權要排隊、按比例分、常常分不到幾成;破產財團債務則是隨時優先清償,等於插隊到最前面。所以如果你是那個在特別清算階段墊了錢、出了力的人,這條法律確保你不會跟一般債權人一起在後面排隊喝湯,你的這筆開銷有優先受償的地位。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92條是特別清算轉破產時的費用定性規範:當公司依公司法第355條被宣告破產,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中所生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享有優先於破產債權、隨時清償的地位,確保推動清算程序者的合理開銷不致與一般債權人同列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財團債務和破產債權有什麼不一樣,差很多嗎?

差非常多。破產債權要等清算後按比例分配,常常只拿回幾成甚至更少;財團債務則是隨時優先清償,等於從財產裡先扣給你。本條把特別清算費用歸為財團債務,就是給它優先地位。在資產不足的破產案裡,能不能擠進財團債務這個序列,往往是拿回大部分和幾乎拿不到的差別。

Q2我是普通債權人,看到特別清算費用先被扣走,可以反對嗎?

可以對費用的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提出異議,但不能否定它財團債務的法律地位,因為那是本條明定的。你能爭的是金額而非順位。與其空泛反對,不如鎖定某幾筆明顯偏高或與清算無關的支出具體質疑,才有機會壓低優先扣除、提高自己的分配。

Q3我是清算人墊了錢,公司破產後拿得回嗎?

可以向破產管理人主張這些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92條視為破產財團債務、請求隨時優先清償。實務上的關鍵在於費用憑證:在費用發生的當下就逐筆保留單據與必要性說明,日後主張時幾乎無人能爭,比事後補資料有力得多。

Q4非訟事件法第192條是什麼?

規定特別清算轉破產時,特別清算程序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享優先清償地位,保障推動程序者的開銷。

Q5破產財團債務和破產債權差在哪?

財團債務隨時優先清償、原則全額;破產債權須排隊按比例分配,常只拿回幾成或更少。

Q6什麼算特別清算程序的費用?

清算人報酬、法院程序開銷,以及為推動特別清算所必要墊付的合理費用。

Q7破產財團債務和財團費用差在哪?

財團費用多為程序本身開銷,財團債務含本條的特別清算費用等,兩者都優先於破產債權清償。

Q8特別清算費用怎麼主張為財團債務?

保留費用憑證 → 確認已轉破產 → 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清單主張第192條 → 請求隨時優先清償。

Q9優先清償的金額怎麼認定?

以實際發生且必要之費用為準,含清算人報酬與程序開銷,由破產管理人審核合理性。

Q10主張財團債務要花什麼成本?

本身循破產程序主張不另收費,但若爭執需評估異議與舉證成本是否與可爭回金額相稱。

Q11怎麼證明費用是必要的?

逐筆發票、單據、支出原因說明,並對應特別清算之具體程序需要,越早留存越有力。

Q12非訟事件法192條 vs 破產法97條差在哪?

破產法97條是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優先清償的總原則,第192條把特別清算費用具體納入此優先序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財團債務破產債權
清償順位優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財團清償次於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依比例分配
清償時點隨時清償,不必等最終分配須等清算後依分配表受償
受償比例原則全額清償(財產足夠時)常僅按成數分配,可能僅幾成或更少
本條適用特別清算程序費用經本條定性後納入公司原有一般債務多屬此類

破產財團債務

清償順位
優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財團清償
清償時點
隨時清償,不必等最終分配
受償比例
原則全額清償(財產足夠時)
本條適用
特別清算程序費用經本條定性後納入

破產債權

清償順位
次於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依比例分配
清償時點
須等清算後依分配表受償
受償比例
常僅按成數分配,可能僅幾成或更少
本條適用
公司原有一般債務多屬此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148条(財団債権)+会社法第574条(特別清算から破産への移行)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73조(재단채권)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41条(破产费用)、第43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德國InsO §§ 53–55(Masseverbindlichkeiten / Massekost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13(créances postérieures privilégiées)
美國11 U.S.C. § 503(b)(administrative expenses)+ § 507(a)(2)(pri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九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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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92 條規定:「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