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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3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
  2.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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