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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3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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