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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56 條(對終局處分提出異議及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如由法院裁定無救濟方法時,仍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3.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自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4.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5. 對於第三項之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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