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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55 條(處分事件之救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2. 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3. 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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