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55 條(處分事件之救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 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 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非訟事件法 第5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