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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非訟事件法57異議程序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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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57條規定,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依第56條提出異議的程序免徵費用,當事人無須預繳裁判費。

Q · 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提異議要繳錢嗎?

不用。第56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57條,第56條所定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當事人無須預繳裁判費,異議遭駁回也不會被課徵規費。立法者刻意把這道救濟門檻設成零,因為第56條常是當事人在無其他救濟方法下的最後防線,若仍收費,經濟弱勢者可能因小額成本而放棄該爭的權利。

白話解讀

爭一口氣,最怕的是「爭了還要先掏錢」。這條把這個顧慮拿掉了:依第56條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整個程序免徵費用。你不必先繳裁判費,也不必擔心異議輸了還要付一筆。對一般人的實際意義是:當你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不服、又走到第56條這條最後退路時,金錢成本不會成為勸退你的理由。立法者刻意把這道門檻設成零,就是要讓「沒有其他救濟方法」的當事人,至少不會因為怕花錢而放棄唯一的異議機會。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57條為費用規定,明定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之異議程序免徵費用。其功能在於配套第56條這條「無其他救濟方法時」的最後救濟途徑,以零規費確保司法近用的實質平等,使弱勢或小額當事人不致因費用而放棄異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提異議要繳多少錢?

不用錢。第57條明定第56條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你不必預繳裁判費。內行人提示:免費不代表可以隨便寫,第56條規定法院駁回異議後就不能再聲明不服,所以這次免費的機會要一次用好。

Q2免費的程序是不是比較不被重視、隨便裁一裁?

不會。雖然免徵費用,但依第56條,法院認異議無理由駁回時仍須敘明理由並送達當事人,程序保障不打折。內行人提示:費用是零,但你的書狀品質直接影響結果,把免費當成低門檻而草率,才是真正吃虧的地方。

Q3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提異議要繳費嗎?

不用,非訟事件法第57條明定第56條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無須預繳裁判費。

Q4非訟事件法第57條是什麼?

它是費用規定,讓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的異議程序免費,是配套最後救濟的關鍵設計。

Q5第57條免費的是哪一種程序?

僅限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的異議,不涵蓋其他非訟聲請或抗告。

Q6什麼叫『無其他救濟方法』的異議?

指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不服,但已無抗告等其他途徑,第56條異議是最後防線。

Q7免費的異議要怎麼提出?

於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或言詞向原司法事務官或法院聲明異議,依第57條免繳裁判費。

Q8異議免費,那要準備什麼?

把省下的費用顧慮轉成把理由寫扎實,備齊事證,因為駁回後不能再爭。

Q9異議的期限怎麼算?

依第56條為處分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逾期喪失機會。

Q10異議要花多少錢?

0元。第57條免徵費用涵蓋整個異議程序,連駁回都不另收規費。

Q11第56條異議 vs 一般非訟聲請費用差在哪?

第56條異議依第57條免費,一般非訟聲請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徵費。

Q12異議免費 vs 抗告要錢,怎麼選?

先確認你的救濟對象是司法事務官處分且適用第56條,才走免費異議,否則依抗告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non_contentiousarticle_56_objection
費用依第13條等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依第57條免徵費用
適用情形一般非訟聲請、抗告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不服、無其他救濟方法時
再救濟得依規定抗告法院駁回異議後不得再聲明不服

general_non_contentious

費用
依第13條等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適用情形
一般非訟聲請、抗告
再救濟
得依規定抗告

article_56_objection

費用
依第57條免徵費用
適用情形
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不服、無其他救濟方法時
再救濟
法院駁回異議後不得再聲明不服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

(0940118 全文修正)

前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前條之異議程序係基於保留法官最後審查權理念而設,使當事人於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事件,有受法官為最後審查之機會,自不宜因而徒增當事人之負擔,爰參考德國法務官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增訂本條。

(0530515 制定)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前條之異議程序係基於保留法官最後審查權理念而設,使當事人於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事件,有受法官為最後審查之機會,自不宜因而徒增當事人之負擔,爰參考德國法務官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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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57 條規定:「前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