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57條規定,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依第56條提出異議的程序免徵費用,當事人無須預繳裁判費。
Q · 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提異議要繳錢嗎?
不用。第56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57條,第56條所定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當事人無須預繳裁判費,異議遭駁回也不會被課徵規費。立法者刻意把這道救濟門檻設成零,因為第56條常是當事人在無其他救濟方法下的最後防線,若仍收費,經濟弱勢者可能因小額成本而放棄該爭的權利。
爭一口氣,最怕的是「爭了還要先掏錢」。這條把這個顧慮拿掉了:依第56條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整個程序免徵費用。你不必先繳裁判費,也不必擔心異議輸了還要付一筆。對一般人的實際意義是:當你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不服、又走到第56條這條最後退路時,金錢成本不會成為勸退你的理由。立法者刻意把這道門檻設成零,就是要讓「沒有其他救濟方法」的當事人,至少不會因為怕花錢而放棄唯一的異議機會。
非訟事件法第57條為費用規定,明定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之異議程序免徵費用。其功能在於配套第56條這條「無其他救濟方法時」的最後救濟途徑,以零規費確保司法近用的實質平等,使弱勢或小額當事人不致因費用而放棄異議。
不用錢。第57條明定第56條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你不必預繳裁判費。內行人提示:免費不代表可以隨便寫,第56條規定法院駁回異議後就不能再聲明不服,所以這次免費的機會要一次用好。
不會。雖然免徵費用,但依第56條,法院認異議無理由駁回時仍須敘明理由並送達當事人,程序保障不打折。內行人提示:費用是零,但你的書狀品質直接影響結果,把免費當成低門檻而草率,才是真正吃虧的地方。
不用,非訟事件法第57條明定第56條的異議程序免徵費用,無須預繳裁判費。
它是費用規定,讓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的異議程序免費,是配套最後救濟的關鍵設計。
僅限第56條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的異議,不涵蓋其他非訟聲請或抗告。
指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不服,但已無抗告等其他途徑,第56條異議是最後防線。
於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或言詞向原司法事務官或法院聲明異議,依第57條免繳裁判費。
把省下的費用顧慮轉成把理由寫扎實,備齊事證,因為駁回後不能再爭。
依第56條為處分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逾期喪失機會。
0元。第57條免徵費用涵蓋整個異議程序,連駁回都不另收規費。
第56條異議依第57條免費,一般非訟聲請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徵費。
先確認你的救濟對象是司法事務官處分且適用第56條,才走免費異議,否則依抗告規定。
| 比較面向 | general_non_contentious | article_56_objection |
|---|---|---|
| 費用 | 依第13條等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 依第57條免徵費用 |
| 適用情形 | 一般非訟聲請、抗告 | 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不服、無其他救濟方法時 |
| 再救濟 | 得依規定抗告 | 法院駁回異議後不得再聲明不服 |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
前條異議程序免徵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前條之異議程序係基於保留法官最後審查權理念而設,使當事人於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事件,有受法官為最後審查之機會,自不宜因而徒增當事人之負擔,爰參考德國法務官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增訂本條。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
一、本條新增。 二、前條之異議程序係基於保留法官最後審查權理念而設,使當事人於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事件,有受法官為最後審查之機會,自不宜因而徒增當事人之負擔,爰參考德國法務官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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