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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58 條(提存及登記事務之適用、名義及處分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
  2. 司法事務官兼辦前項事務所為處分,與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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