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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58提存及登記事務之適用、名義及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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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
  2. 2.司法事務官兼辦前項事務所為處分,與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登記事務時以主任名義行之,其處分與主任本人所為具同一效力。

Q · 提存是司法事務官辦的,效力跟主任辦的一樣嗎?

一樣,效力與主任本人所為相同

依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登記事務時,係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其所為處分與該主任本人所為具同一效力。因此完成的清償提存或夫妻財產制登記,不會因實際承辦人是司法事務官而效力縮水,仍為正式且完整之官方處分,可據以主張清償或對抗第三人。

白話解讀

清償提存、把租金或欠款提存到法院,或是辦法人登記、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這些你以為要找「法院」的事,背後實際經手的常是司法事務官。這條處理的是一個身分問題:當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所或登記處的業務時,他適用各該領域的法令(提存法、登記相關規定),而且要用「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的名義來做。更關鍵的是第2項:他用這個身分所做的處分,效力跟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本人做的完全相同。對你的意義是:你拿到的提存書或登記結果,不會因為實際是司法事務官辦的就打折,它就是正式、有完整效力的官方處分。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為組織與名義規定,指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所或登記處業務時,應適用各該領域法令,並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為之,其所為處分與該主任本人所為具同一法律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提存是司法事務官辦的,我的清償算數嗎?

算數。依第58條,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事務時以提存所主任名義行之,其處分與主任本人所為同一效力。你完成清償提存,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即依提存法消滅。重點是保留好提存書與提存通知,這才是日後證明已清償的關鍵,承辦人是不是主任本人不影響效力。

Q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為什麼要去法院辦?

因為夫妻財產制契約須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這類登記由法院登記處辦理,實務上常由兼辦的司法事務官以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效力與主任本人相同。登記的意義在「對抗第三人」,沒登記,夫妻間約定的財產制對債權人等外人可能不生效力,別只簽契約而漏了登記這一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規範核心司法事務官以主任名義所為處分之效力(第 58 條)司法事務官處分效力同於法院(第 54 條)對提存、登記處分不服之異議救濟(第 56 條)
解決問題兼辦身分與名義之效力認定處分對外是否等同法院之效力當事人不服處分時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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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核心
司法事務官以主任名義所為處分之效力(第 58 條)
解決問題
兼辦身分與名義之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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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核心
司法事務官處分效力同於法院(第 54 條)
解決問題
處分對外是否等同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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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核心
對提存、登記處分不服之異議救濟(第 56 條)
解決問題
當事人不服處分時如何救濟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院得以裁定命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得以裁定命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0610829 全文修正)

無人承認之繼承財產管理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   司法事務官兼辦前項事務所為處分,與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地方法院院長得視業務需要,指派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登記事務,因提存及登記事務均屬地方法院管轄之非訟事務,爰於本條規定其處理各該事務應適用之規定、使用名義及處分之效力,以杜爭議。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提存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院得以裁定命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得以裁定命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0610829 全文修正)

無人承認之繼承財產管理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地方法院院長得視業務需要,指派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登記事務,因提存及登記事務均屬地方法院管轄之非訟事務,爰於本條規定其處理各該事務應適用之規定、使用名義及處分之效力,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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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