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就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81 條規定,信託檢查人報酬由法院從信託財產酌給,金額須先徵詢受託人意見後由法院酌定。
Q · 聲請法院查信託,檢查人的報酬誰出?
從信託財產扣,法院酌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 81 條,信託檢查人的報酬不是聲請人自掏腰包,也不是檢查人義務奉獻,而是由法院從「信託財產」中酌給相當數額。金額須先徵詢受託人意見後由法院酌定,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實質上這筆成本會反映在受益人能拿到的信託利益上,財產越小佔比越重。
願不願意當信託檢查人去得罪人查帳?沒人想做白工。這條解決的就是「誰付錢」的問題:法院可以從信託財產裡撥一筆相當的報酬給檢查人。錢從哪裡來很關鍵,不是聲請人自掏腰包,也不是檢查人義務奉獻,而是出自被檢查的那筆信託財產本身。金額不是法院拍腦袋定,而是要先徵詢受託人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問受益人、信託監察人。這個設計藏著一個對受益人不太舒服的真相:你聲請查信託、想抓出問題,但檢查人的報酬最後是從你的信託財產扣掉的。換句話說,查帳不是免費的午餐,啟動監督機制前,先想清楚這筆成本值不值得。
非訟事件法第 81 條為信託檢查人報酬之法律依據,指法院得就受檢查之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應於徵詢受託人意見後由法院酌定,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不是你個人出,而是依第 81 條由法院從「信託財產」中酌給相當報酬。但要留意:信託財產的最終受益人往往就是你,所以這筆成本實質上仍會反映在你能拿到的信託利益上。聲請前先粗估信託財產規模,財產越小報酬佔比越重,務必算清楚這筆監督成本值不值得。
由法院酌定,但法院定之前「應徵詢受託人意見」,必要時還會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的意見。受託人一定有表達機會,受益人與監察人則視法院認定的必要性而定。如果你是受益人又怕報酬被定太高,別只等法院問,主動具狀陳明意見,把自己推進「必要時徵詢」的範圍。
主要成本不是規費而是檢查人報酬,依第 81 條從信託財產扣除。信託財產越小報酬佔比越重,聲請前務必估算成本是否划算。
由法院酌定,但法院定之前必須先徵詢受託人意見,必要時還會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相關人有正式表達機會。
要先算成本效益。報酬從信託財產扣,財產不大時可能侵蝕受益人利益,建議比較預期追回金額與報酬高低再決定。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規範重點 | 信託檢查人報酬之酌給與徵詢(§81) | 選任檢查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79) | 信託檢查人準用公司檢查人程序(§80) |
| 相關人參與 | 法院須徵詢受託人,必要時及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意見 | 對選任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 依公司檢查人規定行使職權 |
| 成本歸屬 | 報酬由信託財產負擔 | — | — |
公司法所定公司解散命令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公司法所定公司解散命令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解散命令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法院得就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法中關於檢查人得否受有報酬及其數額如何核定,亦乏明文。因信託事務之檢查與公司解散事務之檢查性質相近,惟於此若採取準用方式,恐適用上將因準用之結果不明確而有爭議,故以直接規定為宜。又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就信託財產酌給之,較為公允,惟是否酌給報酬,屬於法院之職權,應由法院裁量決定,爰依此意旨訂定本條前段。而為求取得判斷報酬數額之資料,原則上由法院徵詢對信託事務之繁簡最為明瞭之受託人之意見後,斟酌決定,但如認為有必要,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較為周延,爰依該意旨訂定本條後段。
公司法所定公司解散命令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公司法所定公司解散命令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解散命令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法中關於檢查人得否受有報酬及其數額如何核定,亦乏明文。因信託事務之檢查與公司解散事務之檢查性質相近,惟於此若採取準用方式,恐適用上將因準用之結果不明確而有爭議,故以直接規定為宜。又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就信託財產酌給之,較為公允,惟是否酌給報酬,屬於法院之職權,應由法院裁量決定,爰依此意旨訂定本條前段。而為求取得判斷報酬數額之資料,原則上由法院徵詢對信託事務之繁簡最為明瞭之受託人之意見後,斟酌決定,但如認為有必要,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較為周延,爰依該意旨訂定本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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