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88 條(法人解散許可登記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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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聲請事件:須當事人聲請始能開展程序( 88、97、10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