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88條規定,法人解散登記由清算人聲請,須附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證明;被命令解散者由登記處依囑託辦理。
Q · 協會、基金會要解散,去辦登記的人是誰?
是清算人,不是理事長頭銜
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一項,法人解散登記的聲請人是清算人。法人一旦解散,原本的董事身分依民法第37條轉換成清算人,再以清算人名義聲請,並依第二項附上清算人資格證明與解散事由證明文件。若法人是被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則改由登記處依命令機關囑託逕為登記,聲請程序不經當事人之手。
你以為協會、基金會要收掉,理事長簽個名跑趟法院就結束?登記這件事,法律指定的聲請人不是理事長,是「清算人」(法人解散後負責把帳算清、財產處理掉的人)。法人一旦解散,原本的董事身分就轉換成清算人,解散登記必須由他出面聲請,還要附上自己是清算人的資格證明,以及解散事由的證明文件。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如果你的法人是被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的,這時候根本輪不到你聲請,登記處會直接依命令機關的囑託辦登記。也就是說,解散有兩條路,一條是你自己走(聲請),一條是別人替你按下去(囑託),你站在哪一條,決定你還有沒有主導權。
非訟事件法第88條是民法上社團、財團(如協會、基金會)解散登記的程序規範。它確立兩條啟動路徑:自願或決議解散者,由轉任清算人的原董事附具資格與事由證明聲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之;被法院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則由登記處依囑託逕為登記,當事人被排除於聲請程序之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一項,解散登記的聲請人是清算人,不是理事長這個頭銜。法人解散後,原本的董事依民法第37條轉為清算人,是以清算人身分聲請,並附上清算人資格證明和解散事由證明(第二項)。內行人提示:若章程或總會沒另定清算人,預設就是全體董事擔任,實務上常是理事長以清算人身分出面,名義要寫對。
不用自己聲請。依第四項,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時,登記處會依該機關的囑託直接辦理解散登記,這條路不經過你的聲請。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失去的不只是聲請主導權,連登記時點都不在你手上,真正能爭的點在前端,也就是對命令解散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而不是在登記階段拖延。
依第二項,須附具兩種證明:清算人資格證明,以及解散事由證明(總會決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函文)。內行人提示:解散事由證明先一次備齊到位,能直接避開第92條的補正退件,省下一輪「酌定期間補正」的時間黑洞。
規範民法上社團、財團(協會、基金會)解散登記由誰聲請、附什麼文件,並區分聲請與囑託兩種啟動方式。
是清算人,不是理事長頭銜。法人解散後原董事依民法第37條轉任清算人,以該身分聲請。
證明法人發生解散原因的文件,例如會員大會的解散決議紀錄,或主管機關的撤銷許可函。
法人被法院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時,由登記處依該機關囑託逕為登記,不經當事人聲請。
確認清算人身分 → 備齊清算人資格證明+解散事由證明 → 向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聲請 → 同步啟動清算催告債權人。
依章程指定、總會決議或法院選任的文件即為依據;未另定者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可附董事名冊與解散決議。
屬非訟登記程序,費用與時程依各法院登記處規定;文件齊備可避開第92條補正退件的時間黑洞。
登記由登記處依囑託辦理,你無從以聲請阻擋;對命令解散有異議,戰場在前端的訴願或行政訴訟。
聲請由清算人主動提出、掌握時點;囑託由登記處依命令機關辦理,當事人被排除於程序之外。
| 比較面向 | shengqing | zhutuo |
|---|---|---|
| 啟動方式 | 由清算人主動聲請 | 由登記處依命令機關囑託逕為登記 |
| 適用情形 | 決議解散、章程定有解散事由、撤銷許可(準用) | 法院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 |
| 主導權 | 當事人掌握登記時點與文件 | 當事人被排除於聲請程序之外 |
| 爭執戰場 | 文件齊備、補正(第92條) | 對命令解散處分之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後段文字略作調整,俾使文句更為順暢。 四、法人之命令解散,除法院外,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得為之,爰於第四項前段增列「或其他有關機關」等字,後段亦配合修正為:「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包括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俾更明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一、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後段文字略作調整,俾使文句更為順暢。 四、法人之命令解散,除法院外,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得為之,爰於第四項前段增列「或其他有關機關」等字,後段亦配合修正為:「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包括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俾更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