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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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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未依本法規定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者,得予免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34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司法院得予免職,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後端強制力來源。

Q · 民間公證人沒繳責任保險費,會怎樣?

司法院得啟動免職,職業可能就斷

依公證法第 34 條,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司法院得予免職。條文用「得」字而非「應」字,意味司法院保有個案裁量空間,可考量繳費延誤的原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短期週轉)。但「得」不等於寬鬆——只要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免職的後果與「應予免職」相同。受波及最深的是委託公證業務的民眾,因為強制責任保險正是日後求償的第一道安全網。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33條)規定的免職事由是「應予免職」,沒有商量餘地。本條規定的是「得予免職」,給司法院一點裁量空間。差別在哪?「應」是必須,「得」是可以。為什麼繳保費沒繳這件事用「得」?因為立法者考慮到實務上可能有特殊狀況:保險公司突然倒閉、繳費通知未送達、公證人短期週轉問題等等。如果一律強制免職可能過苛。但這個彈性不代表你可以拖欠保費當沒事,因為一旦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免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對你這個民眾來說:強制責任保險是你日後可能拿到賠償的唯一來源(第32條第三款),公證人沒繳保費等於你的安全網有破洞。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34 條為民間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後端強制力規範。當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時,司法院得依本條啟動免職程序,是維繫第 32 條保險義務實效性的核心配套條文,採「得予免職」設計以兼顧嚴格管制與個案彈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欠繳保費,我之前找他做的公證書還有效嗎?

公證書作成時他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話有效。公證法第 34 條是針對「持續執業中」是否繳費的監督機制,不影響過去已作成文書的效力。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日後要對該公證人求償,重點不是他現在有沒有繳費,而是他作成你的公證書「當下」有沒有保險覆蓋。可以向所屬法院或保險公司查詢該時點的保險狀態。

Q2為什麼公證法第 34 條用「得」而不是「應」?

立法理由是給司法院裁量空間,考量繳費問題可能有偶發或非主觀因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短期週轉等)。如果一律強制免職可能不近人情。但「得」不代表寬鬆,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時免職的後果一樣是職業中斷。內行人提示:對公證人本身來說,繳費通知一收到就立即處理才是保險的做法,不要去測試司法院的裁量底線。

Q3公證法第 34 條是什麼?

民間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的後端強制力規範,未繳保費者司法院得予免職,1999 年增訂時繼受德日大陸法系公證制度。

Q4「得予免職」是什麼意思?

司法院有裁量空間決定是否免職,非自動免職,但情節嚴重時免職的職業中斷後果與「應予免職」相同。

Q5強制責任保險是什麼?

民間公證人執業前應依法投保的責任保險(公證法 §32),保障委託人因公證業務疏失受損時的求償權。

Q6「應予免職」和「得予免職」差在哪?

「應」是強制免職無裁量空間(§33),「得」是司法院個案裁量(§34),但情節嚴重時最終後果可能相同。

Q7公證人沒繳保費,要怎麼啟動免職程序?

由監督機關(司法院或所屬高等法院)查察或委託人檢舉啟動,經調查後由司法院裁量是否免職。

Q8委託公證前怎麼確認公證人有繳保險費?

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承保保險公司查詢公證人責任保險現況,要求出示有效保險證明。

Q9強制責任保險費怎麼算?

依「民間之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辦法」由司法院公告承保範圍與保費標準,依執業地區、業務量等因素計算。

Q10公證人欠繳保費被檢舉,要準備什麼證據?

公證委託書、公證書影本、繳費期限相關通知、保險公司繳費查詢紀錄,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司法院書面檢舉。

Q11公證法 34 條 vs 33 條哪個更嚴重?

33 條應予免職強制力較高,34 條保留裁量空間,但 34 條若情節嚴重最終職業中斷後果相同。

Q12民間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人保險規定差在哪?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只適用民間公證人(§32),法院公證人為國家公務員,責任由國家賠償法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照軸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公證法 34 條(得予免職)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
免職強度強制免職,無裁量空間司法院個案裁量
適用事由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等重大事由未繳強制責任保險費
考量因素不考量個案情狀可考量繳費延誤原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等)
對委託人影響強制責任保險斷鏈,影響求償安全網公證人退出市場,影響範圍個別案件

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

免職強度
強制免職,無裁量空間
適用事由
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等重大事由
考量因素
不考量個案情狀
對委託人影響

公證法 34 條(得予免職)

免職強度
司法院個案裁量
適用事由
未繳強制責任保險費
考量因素
可考量繳費延誤原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等)
對委託人影響
強制責任保險斷鏈,影響求償安全網

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

免職強度
適用事由
考量因素
對委託人影響
公證人退出市場,影響範圍個別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公証人法 第 15 条第一項第二号(職務上の義務違反による免職)
德國BNotO § 50 Abs. 1 Nr. 8(Amtsenthebung wegen Verstoß gegen Versicherungspflic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公證書之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或繕本,經地方法院院長認可,再作成正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正本內,並簽名蓋章。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書之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或繕本,經地方法院院長認可,再作成正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正本並簽名。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未依本法規定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者,得予免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採行德國公證人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未參加責任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者,不得執行職務(第三十二條),為促使其切實繳納保險費,以確保當事人權益,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公證人有此情形時,司法院得斟酌具體狀況,於必要時為免職之處分。

  • 公證人名詞
  • 免職名詞
(0320313 制定)

公證書之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或繕本,經地方法院院長認可,再作成正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正本內,並簽名蓋章。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書之原本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或繕本,經地方法院院長認可,再作成正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正本並簽名。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採行德國公證人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未參加責任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者,不得執行職務(第三十二條),為促使其切實繳納保險費,以確保當事人權益,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公證人有此情形時,司法院得斟酌具體狀況,於必要時為免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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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34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未依本法規定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者,得予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