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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證法 第 34 條

民間之公證人未依本法規定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者,得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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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34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司法院得予免職,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後端強制力來源。

Q · 民間公證人沒繳責任保險費,會怎樣?

依公證法第 34 條,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司法院得予免職。條文用「得」字而非「應」字,意味司法院保有個案裁量空間,可考量繳費延誤的原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短期週轉)。但「得」不等於寬鬆——只要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免職的後果與「應予免職」相同。受波及最深的是委託公證業務的民眾,因為強制責任保險正是日後求償的第一道安全網。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33條)規定的免職事由是「應予免職」,沒有商量餘地。本條規定的是「得予免職」,給司法院一點裁量空間。差別在哪?「應」是必須,「得」是可以。為什麼繳保費沒繳這件事用「得」?因為立法者考慮到實務上可能有特殊狀況:保險公司突然倒閉、繳費通知未送達、公證人短期週轉問題等等。如果一律強制免職可能過苛。但這個彈性不代表你可以拖欠保費當沒事,因為一旦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免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對你這個民眾來說:強制責任保險是你日後可能拿到賠償的唯一來源(第32條第三款),公證人沒繳保費等於你的安全網有破洞。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34 條為民間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後端強制力規範。當民間公證人未依法繳納強制責任保險費時,司法院得依本條啟動免職程序,是維繫第 32 條保險義務實效性的核心配套條文,採「得予免職」設計以兼顧嚴格管制與個案彈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欠繳保費,我之前找他做的公證書還有效嗎?

公證書作成時他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話有效。公證法第 34 條是針對「持續執業中」是否繳費的監督機制,不影響過去已作成文書的效力。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日後要對該公證人求償,重點不是他現在有沒有繳費,而是他作成你的公證書「當下」有沒有保險覆蓋。可以向所屬法院或保險公司查詢該時點的保險狀態。

Q2為什麼公證法第 34 條用「得」而不是「應」?

立法理由是給司法院裁量空間,考量繳費問題可能有偶發或非主觀因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短期週轉等)。如果一律強制免職可能不近人情。但「得」不代表寬鬆,司法院認定情節嚴重時免職的後果一樣是職業中斷。內行人提示:對公證人本身來說,繳費通知一收到就立即處理才是保險的做法,不要去測試司法院的裁量底線。

Q3公證法第 34 條是什麼?

民間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的後端強制力規範,未繳保費者司法院得予免職,1999 年增訂時繼受德日大陸法系公證制度。

Q4「得予免職」是什麼意思?

司法院有裁量空間決定是否免職,非自動免職,但情節嚴重時免職的職業中斷後果與「應予免職」相同。

Q5強制責任保險是什麼?

民間公證人執業前應依法投保的責任保險(公證法 §32),保障委託人因公證業務疏失受損時的求償權。

Q6「應予免職」和「得予免職」差在哪?

「應」是強制免職無裁量空間(§33),「得」是司法院個案裁量(§34),但情節嚴重時最終後果可能相同。

Q7公證人沒繳保費,要怎麼啟動免職程序?

由監督機關(司法院或所屬高等法院)查察或委託人檢舉啟動,經調查後由司法院裁量是否免職。

Q8委託公證前怎麼確認公證人有繳保險費?

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承保保險公司查詢公證人責任保險現況,要求出示有效保險證明。

Q9強制責任保險費怎麼算?

依「民間之公證人強制責任保險辦法」由司法院公告承保範圍與保費標準,依執業地區、業務量等因素計算。

Q10公證人欠繳保費被檢舉,要準備什麼證據?

公證委託書、公證書影本、繳費期限相關通知、保險公司繳費查詢紀錄,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司法院書面檢舉。

Q11公證法 34 條 vs 33 條哪個更嚴重?

33 條應予免職強制力較高,34 條保留裁量空間,但 34 條若情節嚴重最終職業中斷後果相同。

Q12民間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人保險規定差在哪?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只適用民間公證人(§32),法院公證人為國家公務員,責任由國家賠償法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照軸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公證法 34 條(得予免職)公證法 33 條(應予免職)
免職強度強制免職,無裁量空間司法院個案裁量
適用事由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等重大事由未繳強制責任保險費
考量因素不考量個案情狀可考量繳費延誤原因(保險公司倒閉、通知未送達等)
對委託人影響強制責任保險斷鏈,影響求償安全網公證人退出市場,影響範圍個別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 15 条第一項第二号(職務上の義務違反による免職)
🇩🇪 德國BNotO § 50 Abs. 1 Nr. 8(Amtsenthebung wegen Verstoß gegen Versicherungspfli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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