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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33 條

  1. 1.民間之公證人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 四、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五、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六、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七、經相關專科醫師鑑定,認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勝任職務。 八、犯本法第七章之罪經裁判確定。
  2. 2.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經發見其在任命前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亦應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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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33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任命後遇八種情事應強制免職,包含受重罪判決、破產清算、身心障礙、職務犯罪等。

Q · 民間公證人會被強制免職的情況有哪些?

依公證法第 33 條,民間公證人任命後遇八款情事之一應予免職: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緩刑與過失犯罪除外)、受褫奪公權宣告、曾任公務員受撤職、受律師除名處分、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專科醫師鑑定身心狀況不能勝任職務、犯本法第七章之罪。第二項並設回溯條款,任命後發現任命前消極資格者亦免職。

白話解讀

公證人不是「考上就終身保障」的職業。本條列出八種會讓民間公證人被強制免職的情況,外加一個「任命後才發現你過去其實不符資格」的回溯條款。為什麼這份清單對你這個民眾重要?因為公證人手上握著公文書效力,他的品德、財務狀況、身心健康任何一項出問題,受害的可能是信賴他公證書的當事人。本條的八款情事,可以分成三類:刑事和身分污點(一到四款)、財務破產(第五款)、身心狀況(第六、七款)、職務犯罪(第八款)。其中第五款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是108年新增的,因為一個正在處理自己債務清算的人,他的判斷獨立性和經濟誠信都受到質疑,不適合再經手他人的重大法律行為。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33 條為民間公證人任命後之強制免職規範,列舉八款應予免職的事由,涵蓋刑事重罪、財務破產、身心障礙與職務犯罪。第二項並設回溯條款,將任命前未發現的消極資格事項納入監督,建立公證人品質的全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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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間公證人哪些情況會被強制免職?

依公證法第 33 條,遇八款情事之一應予免職: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緩刑或過失犯罪除外)、褫奪公權、撤職、律師除名、破產或債務清算、監護輔助宣告、身心不能勝任、犯本法第七章之罪。

Q2公證人受緩刑會被免職嗎?

不會。第一款但書明確排除緩刑宣告與過失犯罪情況,立法理由是緩刑代表法院認為當事人有改過機會,過失犯罪不涉品德重大瑕疵。

Q3公證人破產或債務清算會被免職嗎?

會。第五款規定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予免職,108 年修法擴大至清算程序,因財務獨立性是公證制度的核心信賴基礎。

Q4公證人被免職後,他過去做的公證書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公證書效力認定在作成時點,公證人當時有合法執業資格即有效。但若涉及第二項回溯條款(任命前消極資格),可能引發效力爭議,建議向所屬地方法院確認。

Q5任命後才發現任命前的問題也會被免職嗎?

會。本條第二項回溯條款規定,任命後發見其在任命前有第 26 條第 1 至 8 款情事之一者亦應予免職,這是防止「先矇混進來再說」的策略。

Q6公證法第 33 條和第 26 條差在哪?

第 26 條是任命前的消極資格(不得遴任),第 33 條是任命後的強制免職事由。第 33 條第 2 項把第 26 條的紅線往後延伸成回溯監督。

Q7如何查詢公證人是否還在執業?

上司法院網站查詢「現職民間公證人名冊」最直接,或致電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確認。若公證人不在名冊上,其後續作成的公證書效力會有重大瑕疵。

Q8公證人犯職務罪會怎樣?

依第八款,犯本法第七章之罪(公證人違背職務罪、登載不實罪等)經裁判確定者應予免職。第七章是 108 年修法新增的職務犯罪專章,刑事處罰加免職雙軌處置。

Q9公證法第 33 條是什麼?

公證法第 33 條規範民間公證人任命後的強制免職事由,列舉八款情事與一項回溯條款。

Q10民間公證人會被免職的情況有哪些?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褫奪公權、撤職、律師除名、破產或債務清算、監護輔助宣告、身心不能勝任、犯本法第七章之罪八種情況。

Q11什麼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當事人債務的程序,108 年修法將此納入第 33 條第 5 款免職事由。

Q12公證法第七章是什麼?

第七章是公證人違背職務罪的專章,含登載不實罪、洩漏業務秘密罪等,犯本章之罪經裁判確定者依第 33 條第 8 款應予免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 26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
適用時點任命前審查任命後監督(含回溯)任命後(保險未繳)任命後(年齡屆滿)
法律效果不得遴任應予免職(強制)得予免職(裁量)應予退職(強制)
主要事由8 款消極資格8 款 + 回溯任命前未繳責任保險費年滿 70 歲
救濟途徑可循訴願程序可循訴願與行政訴訟可循訴願與行政訴訟強制法律效果無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 14 条(公証人の解任事由)
🇰🇷 韓國공증인법 제 11 조(공증인의 자격상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 20 條(公證員任職資格喪失)
🇩🇪 德國BNotO § 50(Amtsenthebung des Notars)
🇫🇷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art. 2 + Décret n° 73-1202(destitution des notaires)
🇺🇸 美國Notary public 制度由各州立法,無統一聯邦規範;典型如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8214.4(denial/revocation of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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