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之公證人年滿七十歲者,應予退職。
重點摘要民間公證人年滿七十歲,依公證法第 35 條應予強制退職,無例外條款與延長機制。
Q · 公證人滿七十歲一定要退職嗎?沒有彈性嗎?
一定要,公證法 35 條硬性規定無例外
依公證法第 35 條,民間之公證人年滿七十歲必須退職,無但書、無個案評估、無延長機制。立法者參考奧地利公證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日本公證人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劃下這條硬性年齡上限,理由是公證書具公文書效力,需維持執業品質的一致性。退職後原存公證書原本及相關卷宗應移交所屬地方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其他民間公證人保存。
本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決定了你的公證人哪一天會「強制退場」。年滿七十歲,應予退職。沒有但書、沒有彈性、沒有個案評估。為什麼這麼一刀切?立法理由講得很清楚:公證事務直接影響人民權益,年齡過大可能影響執業品質。這個年齡天花板的設計,在律師、會計師、醫師都沒有,是公證人這個職業比較特別的設計。對你這個民眾來說:如果你長期委託某位資深公證人,要留意他的年齡。一旦他屆齡退職,相關公證檔案會交接給其他公證人或法院保管,但聯絡和取得文件的流程會變得比較曲折。
公證法第 35 條規範民間公證人之強制退職年齡上限,採硬性 70 歲制,無個案評估或延長機制,是公證制度為確保公文書效力品質而設置的法定退場機制,與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可執業至自願退休的專業職業形成對照。
依公證法相關規定,民間公證人停止執業後,原存之公證書原本及相關卷宗應移交所屬地方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其他民間公證人保存。你日後要查閱或請求發給繕本,可以向該保管單位申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有過重要的公證,建議自己保存好正本和繕本,不要全部依賴公證人那邊的檔案。
立法理由是公證事務直接作成公文書效力的文件,當事人權益受影響甚鉅,為免年齡過大影響執業品質而設此年齡上限。律師、會計師雖然也是專業服務,但他們的工作成果通常需要其他機關(法院、稅務機關)的審查或執行,不直接具備公文書效力。內行人提示:這條和本法第 31 條「不限制人數」搭配看,立法者用年齡這條退場機制控制執業者的整體品質中位數。
民間公證人年滿七十歲應予退職,是硬性年齡上限,無但書與個案延長機制。
因公證書具公文書效力,當事人權益受影響甚鉅,需以硬性年齡確保執業品質一致性。律師工作成果仍需法院審查不直接生公文書效力。
不是公務員,但因從事具公文書效力的公證事務,制度設計上具有準公務員性質,受司法院監督。
強制性退場,無個案評估、無延長空間。不同於律師、醫師的「自願退休」設計。
屆齡前向所屬地方法院陳報,辦理檔案、印信、章戳移交,由地方法院監督完成程序。
原存公證書原本及卷宗依公證法第 43 條移交所屬地方法院或其他民間公證人保存,民眾可向保管單位申請繕本。
辦長期效力文件(遺囑、信託、家族企業章程)時,留意公證人現年齡,選擇年輕公證人服務延續性較高。
法律上仍可委託,但需評估屆退時間是否足以完成案件後續服務(如複本核發、查閱等)。
26 條是「進入門檻」(70 歲以上不得遴任新公證人),35 條是「退場機制」(任職中年滿 70 歲應退職)。一個管入口一個管出口。
民間公證人 70 歲硬退(公證法 35),法院公證人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退休制度(一般 65 歲屆齡退休)。
| 職業 | 年齡上限 | 法律依據 | 退場機制 | 理由 |
|---|---|---|---|---|
| 民間公證人 | 70 歲 | 公證法第 35 條 | 硬性強制退職 | 公證書具公文書效力 |
| 律師 | 無 | 律師法 | 自願退休或受懲戒 | 工作成果需法院或機關審查 |
| 會計師 | 無 | 會計師法 | 自願退休或受懲戒 | 簽證仍需稅捐機關審查 |
| 醫師 | 無 | 醫師法 | 自願執業到醫療能力下降 | 個案診療由醫師自行評估 |
| 法院公證人(公務員) | 65 歲(屆齡退休)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屆齡退休 | 公務員一般退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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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或其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書原本。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請求閱覽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時,應使提出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書準用之。
請求人或其繼承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書原本。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
民間之公證人年滿七十歲者,應予退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關係人民權益甚鉅,為免其年齡過大,難於勝任職務,致影響公證事務之執行,爰參考奧地利公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日本公證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年齡屆滿七十歲者,應予退職。
請求人或其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書原本。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請求閱覽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時,應使提出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書準用之。
請求人或其繼承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書原本。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關係人民權益甚鉅,為免其年齡過大,難於勝任職務,致影響公證事務之執行,爰參考奧地利公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日本公證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年齡屆滿七十歲者,應予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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