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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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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
  2. 2.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一、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 二、身分證明。 三、職前研習成績合格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 四、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之許可兼業律師者,不在此限。 五、已參加責任保險及繳保費之證明。 六、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轉送外交部存參)。 七、擬設事務所地址及使用權利之證明。 八、公證文書編號字別(○○院民公(認)○字)。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3.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證明文件,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前,得暫免繳驗。但應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一個月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得註銷其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民間公證人登錄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款,民間公證人只能向所屬法院進行登錄,不得向其他法院進行登錄。 根據該條第2款,申請登錄時,需提供以下文件及其影本(正本經核驗後退還): 1. 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 2. 身份證明。 3. 職前培訓成績合格證明或免經職前培訓證明。 4. 加入公證人公會的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並為許可兼業律師的人,則不在此限。 5. 已參加責任保險並繳交保費的證明。 6. 職章、鋼印以及簽名式的12份(其中11份轉交外交部保留)。 7. 事務所地址及使用權利的證明。 8. 公證文書編號字別(例如:○○院民公(認)○字)。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第3款,在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之前,第4款和第5款的證明文件可以暫時豁免繳驗。但是,必須在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的一個月內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則可能被註銷登錄。

相關函釋 1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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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