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民間公證人登錄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款,民間公證人只能向所屬法院進行登錄,不得向其他法院進行登錄。 根據該條第2款,申請登錄時,需提供以下文件及其影本(正本經核驗後退還): 1. 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 2. 身份證明。 3. 職前培訓成績合格證明或免經職前培訓證明。 4. 加入公證人公會的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並為許可兼業律師的人,則不在此限。 5. 已參加責任保險並繳交保費的證明。 6. 職章、鋼印以及簽名式的12份(其中11份轉交外交部保留)。 7. 事務所地址及使用權利的證明。 8. 公證文書編號字別(例如:○○院民公(認)○字)。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第3款,在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之前,第4款和第5款的證明文件可以暫時豁免繳驗。但是,必須在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或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的一個月內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則可能被註銷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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