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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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3 條,如果沒有裁判書或其他文書證明不起訴處分書已確定,就被視為未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有裁判書或得為聲請再議之不起訴處分書而無文書證明其已確定者,視為未確定。
立法理由卷宗滅失後,僅發現有裁判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而無其他文書時,為免紛擾起見應視為未確定之案件。
- 裁判名詞
- 聲請再議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書證名詞
(0620420 制定)
卷宗滅失後,僅發現有裁判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而無其他文書時,為免紛擾起見應視為未確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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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