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14條,如果在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中無法證明其為逾期,則視為未逾期。這表示只要能夠證明這些文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可被認定為有效提出,不會因為卷宗滅失而使上訴、抗告等程序失效。 這項法條的適用情境可以舉例如下:某案件的上訴期限為30天,當事人在28天內提出了上訴書狀並將其送到法院,但由於一些非可抗力因素,該案件的卷宗在送達法院後不久滅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法條,即使無法提供卷宗作為證明,上訴書狀仍然被視為未逾期提出的,因為無法證明其逾期。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有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而未能證明其為逾期者,視為未逾期。
立法理由法定期間既無從認為逾期,當從寬視為未逾期。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議名詞
- 再審名詞
(0620420 制定)
法定期間既無從認為逾期,當從寬視為未逾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