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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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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而未能證明其為逾期者,視為未逾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14條,如果在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中無法證明其為逾期,則視為未逾期。這表示只要能夠證明這些文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可被認定為有效提出,不會因為卷宗滅失而使上訴、抗告等程序失效。 這項法條的適用情境可以舉例如下:某案件的上訴期限為30天,當事人在28天內提出了上訴書狀並將其送到法院,但由於一些非可抗力因素,該案件的卷宗在送達法院後不久滅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法條,即使無法提供卷宗作為證明,上訴書狀仍然被視為未逾期提出的,因為無法證明其逾期。

立法沿革 1

(0620420 制定)

有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而未能證明其為逾期者,視為未逾期。

立法理由法定期間既無從認為逾期,當從寬視為未逾期。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議名詞
  • 再審名詞
(0620420 制定)

法定期間既無從認為逾期,當從寬視為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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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4 條規定:「有上訴、抗告、再議、再審等文書而未能證明其為逾期者,視為未逾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