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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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後發見卷宗滅失前之同級或上級法院之裁判者,依本法所為之裁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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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在裁判後發現相應案件的法院卷宗已經遺失,那麼該法院所做出的裁決將失去效力。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裁判後發見卷宗滅失前之同級或上級法院之裁判者,依本法所為之裁判,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卷宗滅失案件,係因不知原案件有無裁判,故應就該案件裁判之,如發見有原案件之裁判,自應維持原案件裁判之效力,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以定其是否確定。
- 裁判名詞
(0620420 制定)
卷宗滅失案件,係因不知原案件有無裁判,故應就該案件裁判之,如發見有原案件之裁判,自應維持原案件裁判之效力,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以定其是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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