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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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7 條規定,在裁判確定後但尚未執行之前,若裁判的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來證明其內容,就可以重新進行起訴或重新進行裁判。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決,若原卷宗滅失且無法找回或證明內容,再審法院可以視為重新審理案件。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裁判確定後,未執行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得更行起訴或更行裁判。
立法理由本條係援復員後辦理民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成例,予以更行起訴或更行裁判之規定。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起訴名詞
(0620420 制定)
本條係援復員後辦理民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成例,予以更行起訴或更行裁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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