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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第一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起訴書狀者,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
  2. 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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