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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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有第一審法院已經進行訴訟,但卻沒有起訴書狀,則該法院應限期命令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者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重新進行偵查。 2. 如果原告或自訴人超過期限未能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則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 這意味著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缺少起訴書狀,法院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去補充這些文件。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提供起訴狀或自訴狀,則案件將不會被處理,就好像沒有進行起訴一樣。 並不來自提供的原文中所列的法律,沒有提供與此法律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有第一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起訴書狀者,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 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
立法理由卷宗內無起訴書狀或自訴狀者,訴之範圍無法確定,法院自無從為裁判,擬援復員後辦理民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成例視為未起訴,由法院依職權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或限期命自訴人或原告,補具自訴狀或起訴狀,如逾期未補具者,不予處理,視為未提起自訴或起訴。
- 起訴書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偵查名詞
- 起訴名詞
(0620420 制定)
卷宗內無起訴書狀或自訴狀者,訴之範圍無法確定,法院自無從為裁判,擬援復員後辦理民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成例視為未起訴,由法院依職權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或限期命自訴人或原告,補具自訴狀或起訴狀,如逾期未補具者,不予處理,視為未提起自訴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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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