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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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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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12條,被管收人認為管收所的處遇有不當情況時,可以向該管法院院長提出申訴,或者在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立即向該管法院院長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管收的人認為管收所的處遇有違反其權益的地方,他可以向該管法院院長提出申訴,或者在提詢時向法官申訴,讓法官了解情況後報告給該管法院院長。這樣做可以讓被管收人有一個平等、公正的管訊過程。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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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