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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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13條,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使用攜帶的警棍或槍械,適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這意味著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的使用警棍或槍械的行為,需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這可能包括使用警棍或槍械的目的、範圍、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具體的使用情況需要根據法律和相關法規進行評估和解釋才能得到準確的結論。
- 管收名詞
- 攜帶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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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