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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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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除自備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後,向被管收人收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管收所規則」對於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的規定如下: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14條,被管收人每日所需的飲食費用,除了自己備妥以外,應由管收所所長根據當地的經濟生活情況來擬定金額,然後報請該管轄法院院長核定,最後向被管收人收取該金額。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管收人能夠得到足夠的飲食,同時也考慮到當地經濟情況的差異。該規定的具體操作細節可能需要查閱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文件,以了解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的具體金額標準以及報請核定的程序和要求。 作為最新的參考資料,您可以參考法務部所制定的「管收所規則」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文件,以獲取更多詳細的訊息。

  • 管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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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所規則第 14 條規定:「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除自備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所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