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4-1 條
- 1.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不能依前條規定協議時,該借款契約雖有債務人因喪失期限利益而清償期屆至之約定,債務人仍得不受其拘束,逕依下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之本金、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未逾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二、於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按月計付利息;該期限屆至後,就該本金、前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未逾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 2.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原約定最後清償期之殘餘期間較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為短者,得延長至該最終清償期。
- 3.債務人依前二項期限履行有困難者,得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六年。
- 4.依前項延長期限者,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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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54-1 條主要針對自用住宅借款的特殊情況進行規範。根據第 54-1 條第一項,當借款契約中的喪失期限利益約定無法依前條規定協議時,債務人仍有權利不受拘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來履行: 1. 債務人可以在原約定的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未清償本金,並按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同時,對於已到期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但未超過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的違約金總額,也要在每一期給付時支付。 2. 如果更生方案所定的最終清償期比原約定最後清償期短,則可以延長清償期至更生方案所定的最終清償期。 3. 如果債務人在前兩項期限內履行有困難,則可以再延長履行期限至六年。 4. 在延長期限的情況下,對於未清償本金,仍需按照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律判決書,此條的範例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54-1 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可以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適用不同的方式來履行債務。例如,債務人可以按月平均攤還未清償本金並支付利息,或者根據更生方案所定的最終清償期來延長清償期限。同時,債務人在履行期間遇到困難時,還有權再延長履行期限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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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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