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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9 條

  1. 1.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2. 2.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3. 3.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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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共有三項規定如下: 1.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這項規定表示在債權人會議中,支持更生方案的債權額必須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並且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務總額為100萬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的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額必須超過50萬元,並且超過1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50萬元。 2.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這項規定表示在計算債權人會議中的債權額時,需要扣除劣後債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權額計算時,若存在劣後債權10萬元,則劣後債權將不計算在債權額中。 3.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這項規定表示若更生方案中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則該借款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無表決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權人會議中,若該方案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則擁有自用住宅借款的債權人無權在會議中表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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