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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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共有三項規定如下: 1.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這項規定表示在債權人會議中,支持更生方案的債權額必須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並且超過總債權額的一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務總額為100萬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的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額必須超過50萬元,並且超過1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50萬元。 2.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這項規定表示在計算債權人會議中的債權額時,需要扣除劣後債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權額計算時,若存在劣後債權10萬元,則劣後債權將不計算在債權額中。 3.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這項規定表示若更生方案中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則該借款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無表決權。 範例:例如,進行更生方案的債權人會議中,若該方案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則擁有自用住宅借款的債權人無權在會議中表決。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
立法理由一、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其計算可決基準之總債權額數,應併計無擔保債權人與無優先權債權人,且該總債權額數應以已申報者為限。又為使更生方案易為可決,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即可可決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進更生方案之可決,不宜賦與該債權人就更生方案之可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三、法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內容,已足以保障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利益,就該特別條款自無徵求其同意之必要,為促成更生方案之可決,並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三項。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一、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其計算可決基準之總債權額數,應併計無擔保債權人與無優先權債權人,且該總債權額數應以已申報者為限。又為使更生方案易為可決,逾絕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而其所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即可可決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二、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為促進更生方案之可決,不宜賦與該債權人就更生方案之可決有表決權,爰設第二項。 三、法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內容,已足以保障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利益,就該特別條款自無徵求其同意之必要,為促成更生方案之可決,並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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