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0 條
- 1.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 2.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 3.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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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 條: 1. 法院可以將更生方案的內容和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如果逾期不確答的,將視為同意該方案。 2. 如果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的債權人中,同意或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的數量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的總數的一半,且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的二分之一,則視為債權人會議通過了更生方案。 3. 前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在前一項的情況下也適用。 舉例:根據2021年1月1日公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某消費者提交了更生方案給法院,法院根據該條例第 60 條的規定,將方案的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10天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如果超過10天的期限,債權人沒有確答,法院將視為債權人同意該方案。如果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的債權人中,同意或視為同意該方案的數量超過債權總數的一半,且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的二分之一,則該更生方案被視為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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