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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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3.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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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如下: 1.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法條,如果更生方案未能按照第59條和第60條的規定被核准,除非符合第12條和第64條的特定情形,法院應該以裁定的形式開始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如果更生方案未能經過適當的核准程序,法院將採取清算的步驟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法條,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定之前,應給予債權人和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作出開始清算程序的裁定之前,法院應該給予相關當事人發表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便他們對於清算程序提出說明或意見。 3.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根據法條,第一項裁定可以被提起抗告,並且在裁定確定後才能進行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對於更生方案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只有在抗告裁定確定後才能進行清算程序。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訂)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立法理由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所定法院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外,更生程序已不能繼續,為清理債務人之債務,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本條。
(1001212 修正)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立法理由一、依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債務清理程序除為債務人利益外,應兼顧債權人之權利保障。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即不繼續進行債務清理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又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應向債權人、債務人曉諭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效果,使彼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雙方選擇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 三、債務人爭執其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所定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應使其有救濟途徑,爰增訂第三項。
- 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抗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9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0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4 條條文
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所定法院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外,更生程序已不能繼續,為清理債務人之債務,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本條。
一、依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債務清理程序除為債務人利益外,應兼顧債權人之權利保障。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即不繼續進行債務清理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又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應向債權人、債務人曉諭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效果,使彼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保障雙方選擇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 三、債務人爭執其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所定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應使其有救濟途徑,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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