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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1 條

  1. 1.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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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如下: 1.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法條,如果更生方案未能按照第59條和第60條的規定被核准,除非符合第12條和第64條的特定情形,法院應該以裁定的形式開始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如果更生方案未能經過適當的核准程序,法院將採取清算的步驟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法條,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定之前,應給予債權人和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作出開始清算程序的裁定之前,法院應該給予相關當事人發表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便他們對於清算程序提出說明或意見。 3.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根據法條,第一項裁定可以被提起抗告,並且在裁定確定後才能進行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對於更生方案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只有在抗告裁定確定後才能進行清算程序。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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