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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2.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3.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4. 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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