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2 條
- 1.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 2.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 3.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 4.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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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為: 1.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根據這條條文,當更生方案經過可決後,法院應該做出認可或不認可的裁定。 2.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依據這條條文,如果法院做出認可的裁定,則對於債務人在還未完全履行更生條件之前的生活程度,法院可以做出相應的限制。 3.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 根據這條條文,第一項裁定應該進行公告,而如果是認可的裁定,則應該傳達給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如果是不認可的裁定,則應該傳達給債務人本人。 4. 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 根據這條條文,如果有關第一項認可的裁定提出抗告,則只能由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進行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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