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3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成立。 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 2.前項第五款所定債權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 3.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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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的規定,當債務人的更生方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該方案: 1. 債權人會議可決的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的債權人不公平。 2. 更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且無法糾正。 3. 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 以不正當的方式使更生方案獲得可決。 5. 已申報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6. 更生方案中設有自用住宅借款的特殊條款,且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能性。 7. 更生方案中訂立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不符合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8. 更生方案無法履行的可能性。 9. 債務人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某些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的情況嚴重。 此外,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根據需要下令增減前項第五款所指定的債權總額。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一項的情況可以準用於第六十一條的適用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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