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該條分為兩項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69條後段之規定,視為終結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執行處分應予撤銷,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也同樣如此。這意味著當更生程序終結或其他法定情況下,已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將被視為終結並且相關的執行處分應予撤銷。 舉例:假設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債務人的申請獲得法院認可並且更生方案已經終結,此時已經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如拍賣、查封等)將被視為終結並且相關的處分(如拍賣物品)將被撤銷。 2. 更生方案所涵蓋的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當更生程序終結時,他們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將被視為終結,並且適用前項所述的規定。 舉例:假設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債權人擁有有擔保或優先權,且已經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如拍賣、查封等)。當更生程序終結時,這些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將被視為終結並且相關的處分將被撤銷。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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