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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11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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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2. 2.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院於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1條,當法院審理與收養相關的案件時,對於被收養人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裁定前應該聽取其意見。然而,如果聽取意見會有不利或有害其健康的情況,則不需要聽取意見。同時,法院應該確保未成年人在法庭內外都能以適當的方式了解裁判結果對其生活的影響,並給予他們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例如,假設有一個案件涉及一位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時法院在裁定前必須聽取該未成年人的意見。然而,如果該未成年人處於身心受到嚴重創傷或可能對他的健康造成傷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必聽取他的意見。同時,法院應該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夠在法庭內外以適當的方式了解裁判結果對他的生活的影響,並給予他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此過程中,法院也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

  • 收養名詞
  • 曉諭名詞
  • 裁判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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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1 條規定:「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