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1 條(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2. 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院於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