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1 條(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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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1條,當法院審理與收養相關的案件時,對於被收養人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裁定前應該聽取其意見。然而,如果聽取意見會有不利或有害其健康的情況,則不需要聽取意見。同時,法院應該確保未成年人在法庭內外都能以適當的方式了解裁判結果對其生活的影響,並給予他們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例如,假設有一個案件涉及一位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時法院在裁定前必須聽取該未成年人的意見。然而,如果該未成年人處於身心受到嚴重創傷或可能對他的健康造成傷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必聽取他的意見。同時,法院應該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夠在法庭內外以適當的方式了解裁判結果對他的生活的影響,並給予他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此過程中,法院也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
- 收養名詞
- 曉諭名詞
- 裁判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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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