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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12認可收養事件之形式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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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2. 2.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
  3.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2條規定了認可收養事件中的形式關係人。這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聲請人:在認可收養事件中,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這意味著在提交申請文件時,這兩個人都需要出席並簽署文件。 舉例: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張先生希望收養李小明,那麼張先生將是收養人,而李小明則是被收養人,他們兩人都必須在申請時出席並簽署相關文件。 2. 夫妻收養情況:如果是夫妻一同收養子女,則除了可以單獨作為聲請人外,還應共同作為聲請人。 舉例:如果夫妻合作收養一個孩子,那麼無論是只有其中一人聲請還是兩人一起聲請,都符合規定。 3. 未成年被收養人: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明確指出其法定代理人。 舉例:以某個案件為例,程小華是一個16歲的未成年人,想被李夫婦收養。在申請文件中,應明確指出程小華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或監護人。 以上是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2條所做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資料和例子作為參考。這些資料的來源可以是最新的法規文件、法學文獻或其他相關法律資料。

  • 收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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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2 條規定:「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被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