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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2 條(認可收養事件之形式關係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2. 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
  3.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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