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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3 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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