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3 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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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3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當父母或監護人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孩子出養給照顧者時,在申請收養認可時,除非符合該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的情形,否則應該附上經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的報告。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司法院院令第二○五○號修正法令。
- 監護人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出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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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