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3 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