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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3 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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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3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當父母或監護人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孩子出養給照顧者時,在申請收養認可時,除非符合該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的情形,否則應該附上經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的報告。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司法院院令第二○五○號修正法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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