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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13兒童及少年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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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3條(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當父母或監護人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孩子出養給照顧者時,在申請收養認可時,除非符合該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的情形,否則應該附上經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的報告。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司法院院令第二○五○號修正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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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3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