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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4 條(收養認可得採行之舉措)
- 1.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 2.法院命先行共同生活者,宜於裁定中載明其起訖日期。
- 3.第一項第三款之費用,由收養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4條,當法院考慮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的收養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作為參考: 一、命令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的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並提出訪視報告和建議。 例如,可參考某直轄市社會局對收養申請案進行家庭環境調查和訪視的報告。 二、命令收養人和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例如,可以詢問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是否在過去的三個月內共同生活過,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命令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進行精神鑑定、藥物或酒精濫用測試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相關的必要事項。 例如,可以要求收養人參加由兒童福利機構提供的親職教育課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命令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調查有關被遺棄兒童及少年的身份資料。 例如,可以委託該縣輔導委員會調查關於被收養人的家庭背景和教育等情況的報告。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命令先行共同生活者,應在判決中明確注明共同生活的起始和結束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中提到的費用,由收養人負擔。 關於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最新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相關報告和建議文件、兒童褔利相關法規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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