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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7 條(死亡之終結)

  1. 1.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
  2. 2.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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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7條的規定: 1. 如果在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去世的話,程序就終結了。 2. 如果收養人在法院認可之前去世,除非有其他不符合收養要件或應當駁回認可的情形,法院應該指示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和建議。當法院認為收養對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有益處時,仍然可以作出認可收養的裁定。 這些釋義是我根據提供的上述法律內容進行分析得出的,並且沒有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來補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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