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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17死亡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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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
  2. 2.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7條的規定: 1. 如果在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去世的話,程序就終結了。 2. 如果收養人在法院認可之前去世,除非有其他不符合收養要件或應當駁回認可的情形,法院應該指示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和建議。當法院認為收養對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有益處時,仍然可以作出認可收養的裁定。 這些釋義是我根據提供的上述法律內容進行分析得出的,並且沒有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來補充。

  • 收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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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7 條規定:「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收養人於法院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