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7 條(死亡之終結)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7條的規定: 1. 如果在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去世的話,程序就終結了。 2. 如果收養人在法院認可之前去世,除非有其他不符合收養要件或應當駁回認可的情形,法院應該指示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和建議。當法院認為收養對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有益處時,仍然可以作出認可收養的裁定。 這些釋義是我根據提供的上述法律內容進行分析得出的,並且沒有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來補充。
- 收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