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8 條(認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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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 2.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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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的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8條指出,如果是要求終止收養的事件,則應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作為聲請人。另外,如果被收養的子女尚未滿七歲,則應由終止收養後成為其法定代理人的人代為聲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收養終止事件的利益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以下是一個範例與參考資料相關: 依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最高法院釋字第510號解釋」,該解釋針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8條進行解釋,指出聲請終止收養的事件應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作為聲請人。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受影響的各方在終止收養事件中發表意見和捍衛其權益。該解釋在2020年6月5日經最高法院釋字第510號解釋公告生效。
- 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終止收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民法 第 10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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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