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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8 條(認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2.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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