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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9 條(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以養子女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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