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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9 條(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以養子女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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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許可終止收養的事件中,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則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的人來提出聲請。 例如,如果一名被收養的六歲孩子希望終止收養關係,則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可以代表他提出終止收養的聲請。這是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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