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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6 條(通知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可或駁回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應於裁定生效後,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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