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6 條(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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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6條,當法院對於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的收養聲請做出認可或駁回的裁定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兒童及少年的住所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樣的通知將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得知該收養案件的結果並進一步處理必要的程序。例如,主管機關可能需根據情況進行後續的調查或監督工作,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福祉和權益得到保障。
相關函釋 3 則
- 駁回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養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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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