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於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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