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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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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聲請,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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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內容,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6條規定,在處理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時,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如果需要保護應受監護人的身體或財產,可以依據聲請或依職權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然而,只有關係人可以要求做出暫時處分,其他人不能要求法院做出暫時處分。 這意味著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中,法院可以暫時處置某些與關係人有關的事項,以保障應受監護人的身體或財產。但是,這種暫時處分的措施只能由關係人提出,其他人不能要求進行暫時處分。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家事事件程序審理細則,第126條。

  • 監護人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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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6 條規定:「法院於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