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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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7條,針對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的事件,除了聲請人和未成年人之外,應該通知監護人、應被選定的監護人,以及有資格成為聲請人的人參與程序。但如果通知有明顯困難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民法》第1094條的規定,為了考慮男女平等、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親情維護等因素,規定父母在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時,應由法定順序中的親屬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如果被選定的法定監護人不適任,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法定監護人能證明他們的任命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那麼他們應該仍然被視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並無法找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7條的詳細釋義及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內部法院文件或法學相關資料來獲得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改定監護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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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