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除聲請人及未成年人外,應通知監護人、應被選定之監護人、得為聲請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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