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件,除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定者外,為親屬間扶養事件: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所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五、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扶養規定所生之前四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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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除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定者外,為親屬間扶養事件: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所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五、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扶養規定所生之前四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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