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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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除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定者外,為親屬間扶養事件: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所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五、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扶養規定所生之前四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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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的規定,家事事件中屬於親屬間扶養事件的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這指的是涉及到扶養權利的訴訟事項,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扶養請求。 二、民法第1118條之 1所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 1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在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的情況下,負扶養義務者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種情況下的訴訟就屬於親屬間扶養事件。 三、民法第1121條所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根據民法第1121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或負扶養義務者可以基於情事的變化,向法院提出請求變更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屬於親屬間扶養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這是指除了前述的情況外涉及到扶養的其他訴訟事項。 五、依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2條第2項準用民法扶養規定所生之前四款事件。 根據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當民法中的扶養規定適用於其他法律中的相關事項時,那麼該法律中的訴訟事項也被視為親屬間扶養事件。 所以,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列舉了屬於親屬間扶養事件的各種情形。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民法、釋字748號施行法)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
- 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條文
- 免除扶養義務名詞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條文
- 情事變更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111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00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07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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