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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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九、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之前八款事件。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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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9條列舉了繼承非訟事件的種類。這些事件包括: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繼承人將遺產清冊提交給法院的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債權人聲請法院要求繼承人提供遺產清冊的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無人承認繼承的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繼承人要求法院保管遺產的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繼承人要求法院指定或更換遺囑執行人的事件。 七、關於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遺囑執行人要求法院確定其報酬的事件。 八、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其他與繼承相關的事件。 九、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之前八款事件:根據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三條,適用民法繼承編前八款事件。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所涉及的事件。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繼承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遺產清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拋棄繼承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6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1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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