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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0 條
- 1.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 2.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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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0條的規定,針對繼承人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提出的遺產清冊,法院應該審查其中是否在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陳報。此外,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只要其中一人已經提出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則視為已經陳報。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於2022年1月1日去世,他的遺產繼承人應於2022年4月1日之前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如果這些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在此期限內提出了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就不需要再進行額外的陳報。然而,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在截止日期前未能提交遺產清冊,則法院可能會要求他們予以解釋或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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