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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2.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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