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5 條(兒少財產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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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的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聲請人。這表示在監護兒童及少年的財產權益事件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代表兒童或少年提起相關訴訟行動。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未成年人擁有大筆遺產,但父母無法共同管理財產或父母的興趣可能與兒童或少年的最佳利益不符,則主管機關可以代表兒童或少年提起訴訟來保護他們的財產權益。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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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