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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5兒少財產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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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的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聲請人。這表示在監護兒童及少年的財產權益事件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代表兒童或少年提起相關訴訟行動。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未成年人擁有大筆遺產,但父母無法共同管理財產或父母的興趣可能與兒童或少年的最佳利益不符,則主管機關可以代表兒童或少年提起訴訟來保護他們的財產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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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5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