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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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4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以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可以由兒童及少年本人、其最近的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 2.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可以由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的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 3. 在第1項所提到的停止監護權事件中,如果停止監護權的原因消滅,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停止監護權的宣告,並適用第105條第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77)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86)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改定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停止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8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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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