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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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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由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人
  2.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以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
  3. 3.第一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之停止原因消滅後,該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監護權之宣告,並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4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以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可以由兒童及少年本人、其最近的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 2.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可以由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的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 3. 在第1項所提到的停止監護權事件中,如果停止監護權的原因消滅,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停止監護權的宣告,並適用第105條第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77)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8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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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4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由兒童及少年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