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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件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二項酌定監護方法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財產事件。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 六、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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