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3 條

下列事件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二項酌定監護方法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財產事件。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 六、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3條,下列事件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1.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二項酌定監護方法事件:當父母不行使監護權時,法院根據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釐清監護方法。 2. 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當監護人需要進行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簽署重要文件)時,需經法院許可。 3. 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法院命令監護人進行報告、檢查監護事務或處理受監護人的財產事宜。 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當父母疏於保護兒童時,兒童、其尊親屬、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以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當未成年人有財產時,法院會監護其財產,以保護其財產權益。 6. 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根據其他民法中親屬編所定的相關法條,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事務。 7. 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根據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條文,處理由父母子女關係所產生的前六款監護事件。 以上解釋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3條所列明的事件範圍,其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