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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2 條(通知參與程序)
- 1.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
- 2.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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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2條,當收養終止的案件被認可、許可或宣告時,法院應根據本法第77條的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成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的人等參與程序。此條款強調了在收養終止事件中法院應通知相關人員參與程序的義務。 在此條第1項中,提到了根據法律第77條的規定,法院應通知收養終止後成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的人參與程序。具體而言,當收養被終止時,法院應通知這些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代理收養子女的人參與程序,這樣他們就有機會在相關訴訟中表達他們的意見和利益。 在第2項中提到,如果這些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則應通知他們。但如果通知有困難,則不在此限。這意味著法院在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子女參與程序時,應試圖克服任何困難,但如果確實存在無法通知的情況,則可以不必強制執行通知。 關於這一法條的一個例子是當一位養父母申請終止子女的收養時,法院應通知這位子女的生父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參與程序,以便他們能夠在審理過程中發表意見並保護他們的權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通知這些人有困難,法院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決定是否必須通知他們。這個例子突顯了法院在通知法定代理人參與程序時應考慮各種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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