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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2 條(通知參與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
  2. 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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