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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1 條(合併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2. 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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