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1 條(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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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 2.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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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1條,如果有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家事法院應當合併審理這些案件。而在合併審理時,應當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以及第43條的相關規定。 以條文第1項來看,當有多起宣告終止收養的事件時,法院應該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這樣可以提高審判效率,也有助於確保審理結果的一致性。例如,家庭中的兄弟姐妹分別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的訴訟,為了節省時間和資源,法院可以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 根據條文第2項的規定,合併審理的案件應當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以及第43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家事訴訟事件的審理程序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在合併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進行請求的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又如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家事訴訟事件的審理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的程序規定。 綜上所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1條對於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提供了具體的規定,並且明確了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在合併審理中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 宣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4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42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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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