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21合併審理

快速跳轉
  1. 1.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2. 2.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1條,如果有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家事法院應當合併審理這些案件。而在合併審理時,應當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以及第43條的相關規定。 以條文第1項來看,當有多起宣告終止收養的事件時,法院應該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這樣可以提高審判效率,也有助於確保審理結果的一致性。例如,家庭中的兄弟姐妹分別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的訴訟,為了節省時間和資源,法院可以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 根據條文第2項的規定,合併審理的案件應當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以及第43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家事訴訟事件的審理程序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在合併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進行請求的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又如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家事訴訟事件的審理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的程序規定。 綜上所述,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1條對於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提供了具體的規定,並且明確了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在合併審理中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1 條規定:「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