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43 條規範移送合併期間的暫停機制,受移送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避免先判出與移送案件矛盾的結果。
Q · 家事案件被移送合併期間,受移送法院的案件可以喊停嗎?
能。受移送法院可裁定停止程序等移送到位
依家事事件法第 43 條,當案件依第 41 條第三項裁定移送合併時,受移送法院手上的事件若以移送案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於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避免先判出與移送案件矛盾的結果。聲請時間點是關鍵:錯過受移送法院的終局裁判,合併就失敗,依第 41 條第四項自行處理。
兩個相關的家事案件分別在不同法院跑,其中一個要被移送到另一個法院合併審理。問題來了:移送需要時間(裁定、送達、確定),但被移送到的那個法院手上的案件還在往前走。如果它先判了,合併就來不及了。這條就是那個暫停鍵。它讓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喊停:「等一下,有個相關案件正在移過來,我先暫停手上這個,等它到了一起處理。」但不是什麼情況都能按暫停,條件很嚴格:你手上的案件必須「以移送案件的結果為前提」或「兩個案件的請求互相不相容」。白話說,就是如果不等那個案件過來,你現在判的可能是錯的或矛盾的。
家事事件法第 43 條為移送合併期間的暫停機制:當家事事件依第 41 條第三項裁定移送他法院合併審理時,受移送法院手上的相關案件如具備「前提關係」或「請求不相容」情形,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移送裁定確定後再合併審理裁判,避免兩案各自先判而產生邏輯矛盾。
本條沒辦法救你了,但第 41 條第四項有補救:受移送法院在移送裁定確定時已做終局裁判的,就移送過來的事件自行處理。意思是合併不成,各走各的。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聲請停止程序」這個動作的時間點極其重要。很多人只關注移送裁定本身,忘了在受移送法院那邊做配套動作。
到移送裁定確定為止。如果沒人抗告,裁定送達後 10 天確定。有人抗告的話要等抗告審結果,可能幾個月。內行人提示:停止程序期間,證據保全和暫時處分的聲請不受影響。如果你有急迫的保護需求例如暫時監護權,不需要等程序恢復。
規範家事案件移送合併期間,受移送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暫停機制,避免先判矛盾。
法院以裁定暫時凍結訴訟進行,待特定事由消滅後恢復程序。本條限於移送合併期間。
兩案請求若同時准許將產生邏輯矛盾,例如同時認定親子關係存在與不存在。
本案裁判的成立或內容以另一案請求是否成立為基礎,例如遺產分割以親子關係確認為前提。
向受移送法院具狀,敘明本案以移送事件為前提或請求不相容,並附移送裁定影本。
聲請程序停止不另收費,併入本案訴訟費用計算。律師費依個案律師收費標準。
提出兩案訴狀比對、爭點清單,必要時援引學說與裁判例說明法理上的密接性。
移送裁定確定後依第 42 條合併審理;或本院終局裁判已先做成者,依第 41 條第四項自行處理。
民訴 182 處理一般訴訟先決問題停止;家事 43 條專為合併審理移送期間設計,範圍較窄但更精準。
43 條限於移送合併期間;49 條為家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停止規定,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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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裁定移送合併審理之情形,既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性,自宜由受移送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或逕依職權,在移送裁定確定以前,斟酌情形決定是否裁定停止本案程序,以避免因兩案進行程度不一,失去統合處理之時機,故設本條之規定。惟為恐停止程序耗費時日,訴訟當事人藉此延滯訴訟,爰限制應以繫屬最先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二事件之請求不相容時,始得為之。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裁定移送合併審理之情形,既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性,自宜由受移送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或逕依職權,在移送裁定確定以前,斟酌情形決定是否裁定停止本案程序,以避免因兩案進行程度不一,失去統合處理之時機,故設本條之規定。惟為恐停止程序耗費時日,訴訟當事人藉此延滯訴訟,爰限制應以繫屬最先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二事件之請求不相容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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