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42 條(合併審理事件之審理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就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例外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2.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合併審理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
判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