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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42撤銷監護宣告應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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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宣告事件,除受監護宣告之人外,應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2條》,在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中,除了要通知受監護宣告的當事人外,還需要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這意味著法院在辦理撤銷監護宣告案件時,必須確保監護人也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目前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範例或資料。

  • 撤銷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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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2 條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事件,除受監護宣告之人外,應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