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2 條(撤銷監護宣告應通知人)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2條》,在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中,除了要通知受監護宣告的當事人外,還需要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這意味著法院在辦理撤銷監護宣告案件時,必須確保監護人也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目前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範例或資料。
- 撤銷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