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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2 條(撤銷監護宣告應通知人)
撤銷監護宣告事件,除受監護宣告之人外,應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2條》,在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中,除了要通知受監護宣告的當事人外,還需要通知監護人參與程序。這意味著法院在辦理撤銷監護宣告案件時,必須確保監護人也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目前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範例或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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