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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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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3條,法院需要依據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的情況。此外,法院還需要根據職權來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以及選定監護人和解任意定監護人等。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660021)

相關函釋 5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改定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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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3 條規定:「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