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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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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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3條,法院需要依據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的情況。此外,法院還需要根據職權來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以及選定監護人和解任意定監護人等。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660021)
相關函釋 5 則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改定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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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